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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个人名义不得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日期: 2005-11-22

     本网消息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日前制定了《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在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装饰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行规行约,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不得与委托单位及被监理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向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单位指定材料用品供应商及施工队伍与施工工艺;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不得泄漏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接受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材料用品供应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在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兼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监理单位利益;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不得泄漏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需保密的事项;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还规定了装饰工程前期阶段、招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并对监理活动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梁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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