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文件

关于明确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通知

日期: 2022-6-14 9:41:06

陕建发〔2022〕14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63号)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通知如下:

一、承担自建房安全鉴定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同时具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房屋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三)设计+检测联合体。取得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与省内具备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联合体(涉及地基基础的,需要有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的,需要有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由设计单位牵头,外省进陕设计单位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在其他省(市)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资格,并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第三方技术机构;

(五)各市、县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三、梳理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各市(区)应迅速梳理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积极促成设计+检测联合体,解决自建房安全鉴定力量不足的矛盾,明确可承担自建房安全鉴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

四、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各市(区)应当加强对承担鉴定工作第三方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本次明确的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只适用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7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