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日期: 2005-12-6
本网消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12月3日通过的《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将从明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针对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立法,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例。此《条例》的施行,必将对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指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建设住宅;人畜用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乡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迁入其他村庄。
《条例》规定,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5-10元/平方米罚款;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200-2000元罚款;村庄规划区内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处5-50元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处1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