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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日期: 2021-5-21 18:01:41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21年5月2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Shaanxi Associa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称缩写为: SAEC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以及与监理相关的企业、单位、院校、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围绕以推动监理行业发展为中心,着力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社会形象和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交流,进行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积极为政府服务,及时向会员传达政府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动态、要求,沟通政府与会员的联系,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东柳巷综合楼4楼104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了解和掌握省内外、国内外建设监理及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动态,收集传递建设监理行业信息;

(三)调查研究全省监理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四)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方面的建议;帮助会员与政府其他组织的沟通联系;

(六)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技术信息和市场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组织编写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书籍、理论研究、学习资料、报告分析;

(九)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排和委托,承担行业各类执业人员和多数会员要求的各种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培训费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承担政府相关的购买服务;

(十一)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先进企业、优秀人才和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的其他奖项的评优表彰活动;

(十二)利用《陕西建设监理》会刊,陕西建设监理网页(站)等媒体传递各方信息、动态,大力宣传监理,扩大社会影响;

(十三)完成并配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十四)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十五)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并具备监理资质的企业和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协会或建筑业协会监理分会、工作、教学与监理业务有关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

(二)个人会员: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中专以上工程类相关专业学历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团体会员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企业会员取得营业执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学历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

1.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制的《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登录协会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

2.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登录协会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

2.提供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相关专业学历证复印件等;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对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超过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和除名的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并经查实的;

(二)不履行监理职责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的;

(四)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满 2 年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监事会

(五)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其理由和时间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本协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变更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国内省内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协会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也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期一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两办印发《社会团体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设立工作部门。                   

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负责,秘书长不在时,由副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与指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1 名监事长组成。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和权利是: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

(五)利息;

(六)创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的任何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建设工程类协会执行;保险和福利待遇,依照省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5 -月2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1年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续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凡是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有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得以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1年5月21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2021年5月2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陕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经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商议的基础上产生。

第五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依据《条例》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

 选举中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总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新选人的票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保存至下届理事会选举,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由副会长、秘书长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资格。

副会长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工作需要,可适当突破。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它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备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者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1年5月21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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